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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试行办法》

  • 发表时间: 2016-08-30 08:20
  • 来源:濉溪新闻网

     近日,濉溪县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激发和凝聚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活力,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明确容什么错,八种情形可以容错
        《实施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按规定进行报告备案,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及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大胆履职,积极作为,因情况复杂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但能够主动纠正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规定怎么容错,四个方面予以免责
        《实施办法》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二是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三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是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落实怎样纠错,三项措施整改到位
        《实施办法》指出,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一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纠偏纠错,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二要查因纠正偏,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函询、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三要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对知情不报、隐瞒问题,没有及时纠错或挽回影响和损失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实施办法》强调,容错纠错免责必须讲原则、有底线,要求把谋取私利的、明知故犯的、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甄别出来,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徐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