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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亲情难割舍 调解浇开幸福花

  • 发表时间: 2013-07-10 09:24
  • 来源:县司法局

      “走,爸爸带你买好吃的去!”2013年7月9日,濉溪县孙疃镇调委会内,一个不到四岁的孩子幸福的偎依在爸爸身旁,周围的人看着这温馨的画面满脸微笑,可谁又曾想这对父女已长达三年未见了呢?

      话还得从一天前说起。刘某是孙疃镇司法所的一名矫正对象,7月8日,刘某到所例行汇报,孙疃司法所干警在了解其日常状况时发现其满面愁容,便询问其是不是有困难。司法所干警的关心让刘某打开了话匣子:刘某与前妻黄某2009年生下一女,后因性格不合离婚,女儿跟随前妻生活,但前妻始终不让其看望女儿,为此两人多次发生争执。

      矫正对象家庭不和睦,会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心理健康,不利于其安心改造回归社会,司法所干警立刻向郭洪斌所长汇报了这件事情。“可以尝试与两家人沟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郭洪斌同志当即通过刘某联系黄某,说服其第二天来孙疃镇调委会接受调解。

      9日一早,黄某带着女儿与父母来到了孙疃镇调委会,刘某及其父母已等候多时,刘某的母亲见到自己的亲孙女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嚎啕大哭。刘某不到四岁的女儿长时间未见父亲和爷爷奶奶,显得怯生生的,直闹着要走,场面一时陷入僵局。见到此景,郭洪斌同志建议刘某一家回避,先做黄某的工作。

      为什么黄某不愿让女儿见自己的亲生父亲呢?郭洪斌同志与黄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原来黄某认为刘某犯过罪,怕他对女儿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自己在2011年改嫁之后刘某看望女儿很不方便,两人又经常吵架,黄某索性切断了女儿和刘某的联系。针对这一行为,郭洪斌同志首先从法律层面严肃批评了黄某,“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接着,郭洪斌同志又从道德、婚姻家庭的角度劝说:“孩子与父亲毕竟血浓于水,父爱在孩子的成长中起着重要、不可取代的作用,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缺席,极易导致孩子性格、情感方面的缺陷。”郭洪斌所长拿出刘某入矫以来的学习管理记录,一张张给黄某翻看。“他虽然犯过错,但人孰能无过?刘某在司法所的管理教育下表现很好,性格也收敛了许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你应该多制造孩子与父亲相处的机会,怎么能不让他们见面呢?”黄某抬头望向窗外,此时,刘某的女儿已与爸爸熟悉起来,欢快地在其身旁玩耍。见到此景,想到刚才郭洪斌同志诚恳的话语,黄某动容了。

      接着,郭洪斌同志又做刘某的思想工作,批评他经常与前妻吵架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嘱咐他在看望孩子时不能对前妻现在的家庭造成影响。刘某当即向前妻道歉并表示绝不影响前妻的正常生活,如有时把女儿接回家中居住,保证及时将孩子送还。郭洪斌同志给两人制作了协议书并宣读,两人都无异议,爽快的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