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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委常委会实行重大决策“八步议事法”

  • 发表时间: 2015-03-04 09:19
  • 来源:濉溪新闻网

    为提高县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增强重大事项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近期,濉溪县出台《中共濉溪县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县委常委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的意见》,实行重大决策“八步议事法”。

    一是意向征集。各党组(党委)、县委各部委根据县委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以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有价值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报县委领导核准或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形成决策意向。

    二是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县委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专家,深入开展调研,精心撰写决策方案,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是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特别是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并以此修改决策方案。

    四是征求意见。根据具体决策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收,进一步完善决策方案。

    五是公示听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在决策前进行公示和听证,并将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六是试点试行。对涉及面广、试验性强的决策措施,要在局部范围内先行先试,取得一定经验后,对决策措施进行修正,再正式推广实施,进一步提高决策措施的可行性。

    七是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审议前,须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讨论。

    八是形成决议。围绕完善后的决策方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进行讨论,以表决制或票决制的办法集体作出决策并形成纪要。

    为确保“八步议事法”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了五项制度。一是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凡提交县委常委会决策的事项,有关县委常委、党组(党委)必须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调研。二是完善征求意见制度。常规性事项决策,要根据决策内容、执行范围和影响程度,认真听取有关党组(党委)、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需要开展民主协商的重大问题,决策前要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新闻平台、网络平台或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完善评估论证制度。凡是涉及面广、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要把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凡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咨询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未通过论证的要暂缓决定或取消。四是完善集体决定制度。凡是涉及全局或长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五是完善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能公开的外,一般用通过新闻媒体、正式文件、社会公示等,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郭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