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意见》,发挥基层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县文明委决定在全县开展第十一届濉溪县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等均可参加此次评选。原县级文明单位须重新申报参评。已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参与评选。
二、申报条件
2018年以来在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且在本地、本系统或本行业的创建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符合《濉溪县文明单位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自愿申报参评第十一届濉溪县文明单位。
学校原则上参加文明校园评选,已获得濉溪县文明单位称号但未获得县级(含)以上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可继续参评文明单位。若在本评选周期内仍未转化为文明校园的,则下一届不再参评。
参照上级文明委做法,文明社区归入文明单位评选序列,社区居委会可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濉溪县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自发文命名当年起连续三年享有荣誉称号,届满均需重新申报。第十届濉溪县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保留至新一届文明单位命名文件下发。
2020年1月1日以来,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
1.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2名(含)以上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
2.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3.员工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6.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7.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
8.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活动;
9.发生严重道德失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或案件;
10.违反意识形态有关规定;
11.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创建工作严重滑坡;
12.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
三、评选程序
(一)自测申报(2月1日—3月5日)。申报主体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自测,符合标准的,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获得荣誉等)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一份(邮箱:hbsxwmb@126.com),于3月5日前报送至县文明办(联系电话:6828503),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评验收(3月10日—4月10日)。验收组对照评选标准,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汇总后的评分结果提出濉溪县文明单位推荐名单。
(三)资质审查(4月11日—4月20日)。推荐名单征求县纪委监委、政法委、法院、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四)研究公示(4月21日—5月1日)。将审查后的推荐名单报县文明委研究后,拟定名单,在县电视台、淮北日报、县文明网、“文明濉溪”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示。
(五)命名公布(2021年6月1日前)。根据公示结果,形成命名文件,并在媒体公布。
四、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镇(园区)、各单位要将评选工作作为提升单位创建水平、展示单位文明成果的重要契机,将评选通知告知给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本地企业和监管的群团组织,加大经费投入,提升职工素质,营造优美环境。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推荐出来。不断拓展文明单位覆盖面,注重向非公组织延伸倾斜。
(三)严实作风,务求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践行群众路线,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正使推荐过程成为提升工作水平、实现共建共享的过程,让干部职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
1.濉溪县文明单位标准(修订)
2.第十一届濉溪县文明单位评选细则
3.第十一届濉溪县文明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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