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濉溪文明网! 设为首页 |学雷锋志愿者注册 | 加入收藏

位置: > 公示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第十届濉溪县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 发表时间: 2016-08-26 08:48
  • 来源:濉溪县文明办
        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
        为推动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县文明委决定在全县开展第十届濉溪县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等均可参加此次评选。原县级文明单位须重新申报参评。已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
        2014年以来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且在本地、本系统或本行业的创建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符合《濉溪县文明单位测评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
        三、评选程序
        (一)自申报(8月1日——8月31日)。申报主体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自测,符合标准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2000字以内,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获得荣誉等)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一份(邮箱:hbsxwmb@126.com),于2016年8月25日前报送至县文明办(联系电话:6828503),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评验收(9月1日——10月31日)。验收组对照评选标准,进行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汇总后的评分结果提出濉溪县文明单位推荐名单。
        (三)资质审查(11月1日——11月15日)。推荐名单征求纪检、综治、安全、公安、市场等部门意见。
        (四)研究公示(11月16日——11月30日)。将审查后的推荐名单报县文明委研究后,拟定表彰对象,在县电视台、淮北日报、县文明网等媒体公示。
        (五)命名表彰(2016年12月31日前)。根据社会公示结果,形成表彰文件,适时予以表彰,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布。
        四、评选表彰
    参照淮北市表彰规格,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文明单位命名表彰,授予奖牌。奖励标准依据省市县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充分认识此次评选活动的重要性,把申报评选工作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作为提升单位创建水平、展示单位文明成果的重要契机,精心组织落实,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按照第十届濉溪县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做到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推荐出来。
        (三)讲求实效,重在过程。要深入基层,务求实效,使评选过程成为总结创建经验、发现创建典型的过程,成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濉溪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16年8月3日)
        附件:
        1.濉溪县文明单位测评标准(试行)
        2.濉溪县文明单位申报表

    附件下载